● FM 3-26 防护危险类别HC-I、HC-2和HC-3表示危险等级不断增加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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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M3-26资料表通过将危险类别(HC)分配给该区域来近似 估计该区域的火灾危险性,其中HC-I、HC-2和HC-3表示危险等级不断增加,并有可能发生更严重的火灾事件。
另外,NFPA750C.2.1也摘录了HC-1、HC-2和HC-3相对应的国际规范。MSC/Circ.A800(19)指的是HC-1,轻度危险空间的规范,自动喷头细水雾系统将扩展安装到居住区和服务区,这些系统被认为等效于轻度和普通危险的自动撒水系统。 至于HC-2和HC-3则分别收录在MSC/Circ.668/728和MSC/Circ.913。MSC/Circ.668/728涵盖使用非自动细水雾喷头对机器舱和泵房进行全淹没式保护。这些喷头被认为等效于传统撒水淹没系统。 第三个通告是MSC/Circ.913,该通告提供在机器舱使用局部应用细水雾保护高危险区的规定,如燃油管网和锅炉房。 以下资料摘录自FM3-26,资料表中分别表示了不同场所在火灾发生时的危险类别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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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动作方式系统作动的细水雾系统如何作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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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FPA 750 细水雾系统的灭火测试认证执行标准? |
C.2.3 机器舱 (通指开放式喷头的细水雾系统) C.2.3.2 IMO机器舱细水雾系统必须熄灭所有的测试火灾,包括隐藏在船底的小火,以免复燃。这种试验规程要求熄灭所有类型的火灾 C.2.4 小屋和走廊火灾。(通指密闭式自动喷头的细水雾系统) C.2.4.2 须特别指出,不同于机器舱测试,对小屋和走廊火灾熄灭的成功与失败的标准不在于将火全部熄灭。小屋和走廊火灾须在10分钟之内被细水雾控制,此后操作员再熄灭全部余火。在所有测试中,对底垫的损坏率不超过35%,对原材料的损坏率不超过50% |
● 细水雾系统与传统撒水系统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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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FPA 750 之FMRC细水雾系统的灭火测试认证执行标准? |
C.3.3 FMRC使用精细水喷雾系统保护体积不超过260m3(9175ft3)的燃气涡轮舱、机器舱、特殊险种机器舱的执行要求。 C.3.3.1该标准的目标是确保精细水喷雾系统能够熄灭可能发生的喷火,池火。 C.3.3.3 探测器利用热量探测手段。感应器设计成在60秒内便感应到火源并启动细水雾。 C.3.3.4 细水雾系统必须在著火后5分钟之内熄灭所有喷火和池火。 C.3.4 FMRC精细水喷雾系统保护体积不超过260m3(9175ft3)的燃气涡轮舱、机器舱、特殊险种机器舱的执行要求 C.3.4.1 该标准的目标是确保精细水喷雾系统能够熄灭可能发生的喷火,池火。 C.3.4.4 探测器利用热量探测手段。探测器设计成在60秒内便感应到火源并启动细水雾系统。 C.3.4.5 精细水喷雾系统必须在起火后30分钟内熄灭所有的喷火,池火和小床火。 C.3.5 保护轻度危险的居住区使用的细水雾系统的FMRC 档执行要求。 C.3.5.1 该标准的目的是保证细水雾系统能典型地控制构造的轻型火灾并阻止火蔓延到著火原始空间以外。 C.3.5.5 火灾特性测试包括三种区域:小空间,大空间和开放空间 C.3.5.5.1 小空间[3m×4m×2.4m高]测试的目的是描绘细水雾喷头的喷淋情况。低的床垫被点燃,测试的理论与IMO规范相一致。成败的标准以低处船舱铺位的损坏程度(最大40%)为基础。 C.3.5.5.2 大空间[6m(20ft)高度为2.4m(8ft)],成败的关键在于火源上的天花板的表面温度[最高为265˚C(500˚F)],和在天花板以下76mm(3in)处的气体温度315˚C(600˚F)。 C.3.5.5.3 开放空间测试是用有一个最小面积为80m2(860ft2)的天花板的房间来模拟一个连续空间进行,天花板的高度为5m(16ft5in)。按照IMO标准,在天花板上安装16个喷头,并放有易燃物(按IMO指示的沙发)。试验分三次进行,一次是在喷头下面点火,一次在两个喷头下点火,一次在四个喷头下点火。成败的标准是少于5个喷头动作,至少一个没有动作的喷头超出了操作范围,沙发垫的损坏程度(最大50%),火源上天花板表面的温度[最高260°C(500°F)],且天花板以下76mm(3in.)处的最高气体温度为315˚C(600˚F)。 |
● NFPA 750火灾试验应在哪里进行? |
C.2.1真实的火灾试验能够由被认可的实验室进行,例如:SP(瑞典),VTT(芬兰),SINTEF(挪威),或欧洲其他机构,和北美的FM或UL。一个被有管理权的海运组织认可的细水雾系统,还必须满足本试验规程描述的执行要求。由实验室出具的描述证明细水雾系统的性能满足本试验规程的性能限定的,火灾试验结论的正式报告连同对元器件和系统硬体的评估,构成了海运有关当局批准细水雾系统的“依据”。IMO通告包括细水雾灭火试验规程和元器件试验标准。 C.2.6 IMO 元件标准 C.2.6.1 IMO MSC/ 668 附录A “等效水灭火系统的元件的制造标准”,对评估的细水雾喷嘴的试验作了描述。严格地测试喷嘴运行时的水力特性,水流量和水滴尺寸大小分配,热感元件的反应,(自动喷头),结构强度,抗冲击能力,防腐蚀和阻塞能力等等。附录中描述的测试是基于ULI下的UL2167细水雾灭火装置喷嘴的计画标准。IMO MSC/Circ.688 附录A 不含有喷头以外的元件,如水和压力气罐,泵浦,控制阀,减压阀,特别是移动装置。 |
● NFPA 750之 FMRC细水雾系统的电气火灾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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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2.1本标准中使用的“净距”是细水雾设备之间空距,包括管道和喷头,非封闭的或非绝缘的电气元件(不包括接地电气元件)。提供的最小净距是在非紧急操作条件期间的净距;它们不作为细水雾系统工作期间的净距使用。 A.4.2.1.1电气净距。所有系统元件与带电部件之间必须保持表A.4.2.1.1中所示的最小净距。 表A.4.2.3.1中的净距用于海拔高度等于或小于1000m (3300ft)的场所。海拔高度超过1000m (3300ft)时,该净距必须相应增加,增长率为高度在海拔1000m (3300ft)以上每增加100m (330ft),净距增加1%。 表A.4.2.1.1细水雾设备与无绝缘带电元件间净距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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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岸中国大陆之细水雾系统国家标准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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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water mist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 GB 50898-201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3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5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898-2013,自2013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3.10、3.3.13、3.4.9(1、2、3)、3.5.1、3.5.10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3.4 设计参数与水力计算 Ⅰ 设计参数 3.4.1 喷头的最低设计工作压力不应小于1.20MPa(=12bar)。 3.4.2 闭式系统的喷雾强度、喷头的布置间距和安装高度,宜经实体火灾模拟试验确定。 当喷头的设计工作压力不小于10MPa时,闭式系统也可根据喷头的安装高度按表3.4.2的规定确定系统的最小喷雾强度和喷头的布置间距;当喷头的设计工作压力小于10MPa(=100bar)时,应经试验确定。 表3.4.2 闭式系统的喷雾强度、喷头的布置间距和安装高度
3.4.3 闭式系统的作用面积不宜小于140m2。 3.4.4 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其喷雾强度、喷头的布置间距、安装高度和工作压力,宜经实体火灾模拟试验确定,也可根据喷头的安装高度按 表3.4.4确定系统的最小喷雾强度和喷头的布置间距。 表3.4.4 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开式系统的喷雾强度、喷头的布置间距、安装高度和工作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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